師資班期別:
第571期 - 線上 2025/03/02
*
中文姓名:
*
護照翻譯全名:
*
英文姓名:
*
職業:
學生
上班族
其他
*
身份證號:
(會員查詢或更改報名資料需驗證用)
*
通訊地址:
郵遞區號
地址
(此為寄送證書/成績單用)
電話(H):
電話(O):
*
手機:
*
性別:
男性
女性
*
出生日期:
年
月
日
*
Email:
(請勿使用hotmail或其它免費信箱,避免信件遺失,謝謝)
*
消息來源:
佳音官網
104人力網
518人力網
Yes123人力網
Yahoo關鍵字
Yahoo知識家
Google關鍵字
分校
推薦人姓名:
推薦人電話:
推薦人Email:
(若有勾選,推薦人可獲得500元佳音網路書店折價券,請務必完整填寫。)
其他
*
最高學歷:
研究所以上
大學
專科
高中
國中
, 學校
畢業
肄業
在學
科系:
*
是否有教學經驗:
有(服務單位名稱:
)
沒有
*
教學經驗:
幼美
年
兒美
年
成人
年
其他
(
)
年
*
授課對象:
安親課輔
幼兒
國小
國中
高中
大專以上
*
是否需要分派工作:
需要
(
專職
兼職
)
不需要
希望分派的工作縣市:
1.
2.
3.
學員須知:
學員上課須知 1、本課程僅限本人參加,不得中途換人上課;上課證請於每次上課簽到時(上下午課程皆須本人簽到)領取佩帶,並於下課後放置回收箱。 2、上課請勿遲到,遲到15分鐘以上者,該堂課以缺席論;假日班因櫃檯無人上班,上午請於9:00前;下午請於13:00前進入教室;若因有事須晚進教室,請務必告知講師或師資班負責同仁。 3、學員如因事無法來上課,請提前於週五下午5點前來電請假,有辦理請假者,可於下一期補課,如未辦理者,恕不通知補課(補課期限為結業日起六個月內須完成);若因特殊原因須請假3週以上,請辦理保留資格申請(申請日起算可保留一年)。 4、學員如全期缺課超過7小時者(不包含7小時),結業後不頒發合格證書,但可以補課方式於完成修業後,再補發證書。期末考試取試教成績為是否通過的依據,若未通過有兩次補考的機會。 5、為尊重講師,上課中請勿飲食、錄音、拍照或錄影;未經允許學員不得擅自翻閱任何資料或取用其他物品,展示用資源書、教具僅供翻閱參考,請勿攜出。 6、請於每週課後填寫師資班問卷表,並於當日交回給師資班負責人;課程心得可於第五週以E-mail方式(格式不拘)或第六週時交回給講師。 7、若因特殊因素需申請退費,將依照各縣市教育局退費規定辦理。 8、相片未交者,請儘快繳交2吋照片三張。 退費規定 依各區補習班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: 台北市: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: 1、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 2.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 3.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 4.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。 5.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。 6.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者,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 台中市: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: 1.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,短期補習班應退還扣除定金或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後之餘額。但所扣除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 2.實際開課日後離班者,短期補習班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學生已繳之費用。但短期補習班得扣除退費金額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。 高雄市: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: 1.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,應全額退費。 2.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十。 3.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二十。 4.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(次)上課前要求退費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三十。 5.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(次)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。 6.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。 上課注意事項 1.相片未交者,請儘快繳交。(3張2吋照片) 2.本課程僅限本人參加,不得中途換人 3.上課請勿遲到,遲到15分鐘以上者,該堂課以缺席論。 4.學員如因事無法來上課,請於前一天向師資培育班負責同仁請假,有辦理請假者 ,可於下一期補課,如未辦理請假者,恕不通知補課。 5.上課時請勿錄音及錄影。 6.為尊重講師,上課中請勿飲食,謝謝配合 7.學員如於全期缺課超過7小時者(不含7小時),或未參加考試者,結業後不頒發結業證書,但可以補課方式,於完成修業後,再補發證書。請於課後填寫師資問卷,並於結業當日繳交給講師。 8.假日班因櫃檯無人上班,上午請於9:00前;下午請於1:00前進入教室;若因有事須晚進教室,請務必告知師資培育班負責同仁,Thanks! 退費規定 依各區補習班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: 台北市: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: 1.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 2.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 3.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 4.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。 5.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。 6.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者,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 台中市: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: 1.實際開課日前離班者,短期補習班應退還扣除定金或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後之餘額。但所扣除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 2.實際開課日後離班者,短期補習班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學生已繳之費用。但短期補習班得扣除退費金額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。 高雄市: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: 1.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,應全額退費。 2.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十。 3.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二十。 4.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(次)上課前要求退費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三十。 5.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(次)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。 6.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。
我同意上述條件
訂閱電子報:
是,請寄給我佳音電子報
送出報名